新机组商业运行必须满足5个条件

  2007年6月15日,国家电监会正式印发了《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管理办法》(试行)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。《办法》就新建(包括扩建、改建,统称新建)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的条件和程序、调试运行期上网电量的结算等进行了规范,于2007年7月1日起施行。
  《办法》规定,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应当符合5项条件:(1)新建火力发电机组已按《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》(电力工业部电建[1996]159号)要求完成分部试运、整套启动试运,并已签署机组启动验收交接书。新建水力发电机组已按《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》(DL/T5123-2000)要求完成带负荷连续运行、可靠性运行,并已签署机组启动验收鉴定书。(2)完成并网运行必须的试验项目,电力调度机构已出具发电机组和接入系统设备(装置)满足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技术要求和调度管理要求的意见。(3)通过电力监管机构组织的并网安全性评价。(4)已与相关电网企业签订《并网调度协议》,并已报所在地电力监管机构备案。(5)按照电力监管结构的规定办理电力业务许可证(发电类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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